上海餐厅带宠物违法吗?
不合法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以下场所:(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二)餐饮服务单位;(三)有乘坐人员座位或者供顾客站立的餐饮场所;四)公共交通工具;五)其他严禁携带犬只进出的场所。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尚未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也提到,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畜禽尸体处理属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范畴,而餐饮企业将未经过高温蒸煮等无害化处理的肉类及肉类产品纳入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是违反该办法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控制,防止危害扩大的事件。而宠物在餐厅出现导致的传染病传播符合该定义,因此应对宠物管理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食品原料,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因此如果使用狗骨头作为香料或其他用途,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因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要求退还消费金额,并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